那曲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市级成果汇总项目采购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那曲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市级成果汇总项目采购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通过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录,网址******/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3月25日 10时00分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GZFCG2025-25100
项目名称:那曲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市级成果汇总项目采购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00(元)
最高限价: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到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
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具体要求以本采购文件中的相应规则为准。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投标人团队成员需具有全国或省级土壤普查办颁发的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与采样技术领队证书;(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内承担外业调查与采样工作任务的一方人员具备技术领队证书即可)
投标人需提供全程驻场服务:中标人须在采购人指定的地点,投标人提供全程驻场作业服务,须提供全职驻场人员。
投标人须针对本项目要求提供联合体协议,协议内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5年03月02日 23时59分 至 2025年03月07日 23时59分
地点: 通过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录,网址******/
方式: 网上下载
售价: 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5年03月25日 10时00分
地点: 那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2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对本项目信息发布、投标文件递交的补充说明
(1)本项目各项公告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续澄清(如有)、更正(如有)、终止(如有)、中标(成交)公告请关注上述媒体。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相关媒体、平台,如未获取到相关澄清、更正、终止等信息造成的后果由各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各潜在投标人应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单位注册、完善资料等工作,并依照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相关要求办理CA(数字证书),以便完成获取招标文件、投标等相关操作。各项操作及规范以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及其交易平台(系统)要求为准,如遇网站、系统平台、CA等相关问题请按照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的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3)本项目实行线上“不见面”开标。各投标人通过线上“不见面开标大厅”全程参与开标会议,投标阶段仅需在交易系统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企业在投标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至系统中、并在开标时用企业CA 锁,解密上传的电子标书。投标企业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自行进行解密(本项目解密时间为30分钟,若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以上解密,则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评标阶段,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到规定解密截止时间后已解密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按规定重新招标。
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2.1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2.2执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评审时,报价给予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人仅能获得上述一种政策的价格扣除,不重复享受。
2.3执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依据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2.4落实《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有关政策,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应符合文件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1.2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2.1投标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栏中查询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信息记录或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中未出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被移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且未被移出等不良情况(查询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项目开标当日,查询结果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并将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1.2.2提供投标人2023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报表至少应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需同时提供专业担保机构经财政部门认可的证明文件);
1.3投标人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说明承诺或其他证明材料);
1.4投标人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投标人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
1.4.******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复印件或社保管理部******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复印件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投标人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1投标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内无不良信息记录及“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服务查询栏查询的“失信被执行人(按网站要求链接到中国执行信息网(******/shixin/)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出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查询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项目开标当日,查询结果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并将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农村局
地 址: 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浙江东路97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有限公司
地 址: ******居园1号院2区1号
联系方式: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先生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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